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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相關法令

兵役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八四五○號令公布

第 一 章  

第 三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891206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2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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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

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三 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Back to Top

役男申請護照及出境須知

壹、本須知所稱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男子。

貳、役男向領務局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護照前,應備護照用照片(最近六個月拍攝
  
貳吋半身脫帽露耳彩色照片)二張向內政部派駐該局及其分支機構櫃檯人員
  
提出下列文件供兵役審查: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三、其他下列相關文件之一(未經徵兵處理尚未服兵役者免):

  1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人員,應繳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身分證明:退伍(役
   )
應繳退伍(役證明書

  2免役、禁役者,應繳免役、禁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市、縣( 市 )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3核服國民兵役者,應繳國民兵證明書,或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參、役男取得之護照未頁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其辦理手續及注意事
  項如下: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出境者:

  1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出境其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最長不得逾一年

  2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正本項所屬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3其他原因申請短期出國者,由役男持身分證、印章及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役男應於核准效期內出境,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二十歲以上再學學生經核准緩徵者,亦可向境管提出申請 )

 二、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返國者,合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以上學位者( 就讀大學至二十四歲、碩士至二十七歲、博士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逾四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就學年齡得順延一歲,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或依第十八條規定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 就學年齡限制同第五條規定 ),回國停留不得逾二個月。但因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學校在連續假期期間等,應檢附相關證明,向境管局申請延期出境,延期最長不得逾二個月。申請再出境,由役男持經驗證之在學證明(中譯本)及護照正本,逕向境管局申請。

肆、其他事項:

 一、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一年者,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護照正本向境管局申請出境

 二、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戶籍未滿一年者,應檢附初次設戶籍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向境管局申請出境

 三、服替代役人員,服役期間申請出國,由服役之機關檢附護照(正本)及事由,核轉內政部核准

 四、受限制出境之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申請出境探病或奔喪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向所屬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已三十日為限

 五、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或役齡前就學返國逾規定停留期限者,不與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六、護照上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等戳記。因免役、禁役、核定服國民兵役者,請至內政部派駐領悟局及其分支機構櫃 檯申請辦理身分變更或註銷戳記( 入營服現役或退伍者請至國防部派駐領悟局及其分支機構櫃檯辦理 )  Back to Top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八九)內役字第八九七六八二二號函頒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役字第0九一00八0五三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役字第0910081109號函修正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


一、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之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人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審查結果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前項護照應加蓋之戳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領務局補蓋。

四、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一)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二)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者。

(三)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者。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二個月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五、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船東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六、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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