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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護照及出境須知
壹、本須知所稱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男子。
貳、役男向領務局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護照前,應備護照用照片(最近六個月拍攝
貳吋半身脫帽露耳彩色照片)二張,向內政部派駐該局及其分支機構櫃檯人員
提出下列文件,供兵役審查: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三、其他下列相關文件之一(未經徵兵處理尚未服兵役者免):
1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人員,應繳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身分證明:退伍(役
)者,應繳退伍(役)證明書。
2免役、禁役者,應繳免役、禁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市、縣( 市
)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3核服國民兵役者,應繳國民兵證明書,或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參、役男取得之護照未頁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其辦理手續及注意事
項如下: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出境者:
1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出境其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最長不得逾一年。
2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正本項所屬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3其他原因申請短期出國者,由役男持身分證、印章及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役男應於核准效期內出境,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二十歲以上再學學生經核准緩徵者,亦可向境管提出申請 )。
二、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返國者,合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以上學位者(
就讀大學至二十四歲、碩士至二十七歲、博士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逾四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就學年齡得順延一歲,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或依第十八條規定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 就學年齡限制同第五條規定 ),回國停留不得逾二個月。但因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學校在連續假期期間等,應檢附相關證明,向境管局申請延期出境,延期最長不得逾二個月。申請再出境,由役男持經驗證之在學證明(中譯本)及護照正本,逕向境管局申請。
肆、其他事項:
一、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一年者,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護照正本向境管局申請出境。
二、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戶籍未滿一年者,應檢附初次設戶籍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向境管局申請出境。
三、服替代役人員,服役期間申請出國,由服役之機關檢附護照(正本)及事由,核轉內政部核准。
四、受限制出境之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申請出境探病或奔喪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向所屬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已三十日為限。
五、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或役齡前就學返國逾規定停留期限者,不與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六、護照上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等戳記。因免役、禁役、核定服國民兵役者,請至內政部派駐領悟局及其分支機構櫃
檯申請辦理身分變更或註銷戳記( 入營服現役或退伍者請至國防部派駐領悟局及其分支機構櫃檯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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